南充市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规范水事秩序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水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其它行政权力等项目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与巡查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监管体制。
水务局负责对本级承办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县(市、区)水务局执法巡查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市、区)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水事活动的监督检查与巡查工作。
第四条 县(市、区)水务局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巡查制度,加强对巡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廉政教育、资格考试,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应当配备开展执法巡查工作需要的交通、通讯和摄像、照相、录音等设备,配齐执法识别服,保障工作经费。
第五条 行政权力执法巡查重点内容。
1、涉及水资源方面的重点:
(1)从江河、湖泊、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情况。
(2)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况。
(3)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情况。
(4)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的情况。
(5)取水口的设置或改扩建情况;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及运行情况。
(6)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批准的情况。
(7)取水单位缴纳水资源费的情况。
(8)水事纠纷争议情况。
2、涉及河道方面的重点:
(1)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审查同意情况;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情况;办理开工手续情况。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弃土、垃圾、设置行洪障碍,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及行洪的活动的情况。
(3)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淘金、采石等活动的情况。
(4)河道采砂许可的情况;依照批准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进行开采的情况;采砂船舶禁采期管理的情况。
(5)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情况。
(6)河道纠纷争议情况。
3、涉及水土保持项目的重点:
(1)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
(2)生产建设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和审查批准的情况。
(3)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情况。
(5)生产建设单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况。
(6)水土保持纠纷争议情况。
4、涉及水利工程项目的重点:
(1)水利工程管理的情况。
(2)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情况。
(3)水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建筑、开矿等活动的情况。
(4)用水管理的情况。
(5)侵占、破坏各类水利设施的情况。
(6)建设工程项目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
(7)从事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管理的情况;资质管理、人员管理的情况。
(8)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水保工作情况。
(9)水利工程纠纷争议情况。
5、涉及其它工作的重点:
(1)农村水电建设基本程序审批的情况。
(2)相关水利规划的实施情况。
(3)其他属于水行政监察职责范围的情形。
第六条 执法巡查应采取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和专项巡查三种方式。具体巡查范围由县(市、区)水务局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水域及水利工程等分布情况以及重要程度分别确定,要制定巡查计划,确定巡查内容、范围、时段、频次和责任人员等。
第七条 巡查频次:市水务局每月执法巡查不少于6次,县(市、区)水务局每周执法巡查不少于2次。市水务局对县(市、区)水务局巡查落实情况抽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季度末28日前县(市、区)水务局将巡查情况以表格形式报送市水务局水利综合监察支队。
对不开展执法巡查工作,巡查过程不负责任,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作为、乱作为,且出现漏查漏报或隐瞒不报产生不良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执法巡查一般不得少于2人。巡查人员对水事活动实施检查,应着装整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格巡查纪律,规范巡查行为,廉洁自律,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文明执法意识。应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做到巡查和宣传相结合。
第九条 巡查活动实行实时记录制度。执法巡查中应当采用拍照、录像、查阅相关书面资料或原始记录等检查手段,也可以请技术人员采用实地踏勘测量、检测仪器设备等手段收集资料和保存证据。巡查结束后,应当填写执法检查记录,巡查人员签字确认,条件具备的被巡查单位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十条 对巡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及时、有效、分类处理。
各县(市、区)水务局在执法巡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律程序处理。
市水务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南充升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在执法巡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视其情节,酌情处理。情节轻微的,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时纠正处理,或者指导有管辖权的县(市、区)水务局按程序进行处理。认为涉及行政执法案件并应当由本级处理的,应以书面形式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移交水利综合监察支队按程序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将结合执法巡查工作实际,适时修改完善,并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发布之日起执行。 |